2007年2月13日 星期二
世界人權宣言
1948/12/10聯合國第217(3)決議文第一條 人皆生而自由,均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人各賦有 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也 不分國籍、財產、出身或其他身分。這些權利的享有, 不因一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 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不論他來自的地區是獨立領土、 託管地、非自治區或受控於其他主權之下的領土。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及人身安全。第四條 任何人不容被奴役或被當作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第五條 任何人不容被虐待,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處罰。第六條 人人於任何地方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第七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不受歧視地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 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第八條 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法院之有效救濟。第九條 任何人不容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條 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與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的法庭之絕對平等且公開公正之審判。第十一條 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有 權被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 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 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第十二條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任意侵犯,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 害,有權接受法律的保護。第十三條 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與居住之權利。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第十三條 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控訴 確定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之國籍不容刻意剝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分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 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 解除婚約時,具有平等權利。婚約之締定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第十七條 人人有權單獨擁有或與其他人合有財產。任何人之財產不容被任意剝奪。第十七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 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實踐、禮拜與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第十八條 人人有提出主張及發表意見之自由;此項權利包括主張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不受國界限制經由任何的媒 體尋求、接受及傳播消息與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 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之自由。任何人不容被強迫隸屬於某一團體。第二十一條 人人有權直接或以透過自由選舉來參與管理其本國事務。人人有平等機會享受其本國公共服務之權。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利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 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且平等,並 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第二十二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與文化 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第二十三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理想之工作條件及免於失業之保障。人人不容被歧視,應享有同工同酬之權利。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理想之報酬,務使其本人與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且必要時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障辦法的協助。人人為維護其權利,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利。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與定期的給薪休假。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與家屬健康完善所須之生活水準,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與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障。第二十六條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 績為準。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寬容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之各種工作。第二十七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利益。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保護之權。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之權利與自由得以全部實現的社會與國際秩序。第二十九條 人人對於使個人人格得以自由與充分發展的社會賦有義務。人人於行使其權利與自由時,僅應受法令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之公平需要。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中,均不得 違反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第三十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被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解釋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華裔難民促進會(歷史紀錄)
主旨:懇請大力鼎助,主持成立【財團法人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以協助在台無國籍華裔難民解決身分問題,並加強海外貧困華裔難民工作能力培訓及就業輔導。說明:一、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台時,轉戰滇緬邊區之國軍第八軍、第二十六軍,退守泰北,成為舉世聞名之〔異域孤軍〕。今孤軍後裔先後透過不同管道來台就學、就業或成家,卻因原屬難民身分,無法取得合法國籍及身分證明,在臺形成非法居留,亦無法回到泰北,以致後裔們成為回到祖國的孤兒。二、本人自軍中退伍前,曾至全國商業總會,國防人力移轉培訓班第五期受訓。受訓期間,深獲啟發與激勵,退伍後順利轉業民間企業服務。但由於獲知來自泰北地區的難民在國內未受到合理的待遇,同情之餘,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份起,帶領泰北滯台學生積極爭取渠等身分證之核發。三、本人從事難民救助工作兩年餘,因困於人力、資源嚴重不足,但面對源源不絕的投訴案例,已至心餘力絀之困境。為不使投訴之難民失望,本人擬集合兩年來對本案迭表關懷之社會各界人士,籌組正式之〔財團法人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以協助華裔無國籍難民爭取合法身份及生存權益,並擴大至泰北華裔難民村中婦孺照顧、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工作,期使海外華裔難民得有合法、合理並正常之生存空間。四、本人基於二年多之工作經驗,深知唯有成立【財團法人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方能對解決泰北孤軍及其後裔五、檢附力霸U2有線電視臺〔驚爆二十一〕節目─{兩代孤軍}節目影片﹔台視〔為善長樂〕節目─{從泰北到臺北}節目影片共一卷、兩年來工作概況,以說明泰北難民目前的實際狀況及本人參予難民工作之緣起與目的。祈懇大力鼎助,以完成對海內外無國籍華裔難民之援助。如蒙首肯,自當備妥組織架構及工作計畫與目標,當面呈報說明。
難民案附件(歷史紀錄)
難民案附件 目前工作概況:一、民國八十三年十月起帶領泰北學生成立[泰北孤軍後裔權益促進會籌備處],開始進行身分證之爭取工作,八十四年二月份出刊[孤軍後裔的吶喊-我們為什麼不能有身分證?]一書,四月份獲教育部核定為優良讀物,十月一日獲行政院核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八十年間回國升學之泰北僑生身分處理要點],同意核給一一四位學生身分證,目前已有十八位學生取得身分證後或服兵役、或返家探視親人、或辦理結婚登記。二、遭台灣人口販子誘騙來台之泰北六女子,遭警拘留於臺北縣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中。三年餘後,為本人獲知。為分別學生與六女子狀況之不同,以〔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名義,委請婦女救援基金會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具保出所。目前則協同周荃辦公室爭取其居留證及身分證中。三、現今尚有三十餘名嫁與台灣人之泰北新娘國籍問題正在設法爭取中。為此,本會曾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成功中學與周荃辦公室合辦(泰北難民說故事園遊會),在政府有關官員前突顯泰北新娘無國籍之困境。
人權--2
人權--2
立委大鑒:感謝您!在「世界人權宣言」實施了五十週年之際,開始關心並支持國內人權教育的推行。「世界人權宣言」的標的,是為世上所有的人爭取公平、合理的待遇;生命得到保障;生活享有自由及尊嚴。而身為自然人的最基本的保障,是他﹝她﹞必須擁有國籍,他﹝她﹞才能享有基本人權,得到公平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的機會。台灣在十年前,開始浮現出來自泰緬地區的無國籍華裔難民,企圖回國就學、就業,但在無正式身份得以回國的考量下,不得已以持用假護照、他人護照或偷渡的方式回到國內。雖有多人歷經數年爭取身份,企求能在國內合法生存,但十年來,除了部份學生的問題得到解決外,其餘在台的泰緬無國籍華裔難民們,如今仍在過著無保障、無尊嚴的不合理生活。泰緬地區所以有華裔難民,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無可推卸。華裔難民失去國籍五十年,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假裝不知情。要無國籍華裔難民持用護照依正常手續回國,未免矯情。回到國內,無法合法、合理的生存,政府不應虛情應付,不予解決。關心「人權」不能只是口號,「人權教育」必須在生活中落實才有意義。「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容刻意剝奪,也不容否認其更改國籍的權利。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原屬國是中華民國。因為戰亂落居泰緬邊區後,政府不能因難民們提不出證明文件便否定其為中國人的事實。難民回到國內,成為幽靈人口,政府不能知而不理,漠視難民生存權益。違反五十年前,我國在聯合國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贊同「人人均應享有國籍」之人權概念。在台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難民的基本人權及生存權,不是我們的包袱,是我們的責任。關懷他﹝她﹞們,眼淚和金錢是不夠的,只有擁有國籍,人才能擁有尊嚴的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角落裏。在關心人權,推動人權教育的同時,我們需要您的協助,申援他﹝她﹞們,爭取國籍。在歷經三年的孤軍奮鬥後,由於個人的能力有限,除對在台難民的困境無力及時解決外,對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生存權益亦有所牽掛。故企思尋求有意關懷華裔難民及關注無國籍華裔難民人權問題的朋友們,共同將「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正式組織起來,以有效推動華裔難民權益之爭取。若想對在台華裔難民的現況及其國籍問題有所瞭解,我的網址是www.trace.com.tw/~tbrsa。歡迎您上網察看。並將您的寶貴建議,以E MAIL:tbrsa@trace.com.tw或傳真 03-4962666 給我,我將刊載於網頁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待您的關注!並 祝鴻 圖 大 展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
立委大鑒:感謝您!在「世界人權宣言」實施了五十週年之際,開始關心並支持國內人權教育的推行。「世界人權宣言」的標的,是為世上所有的人爭取公平、合理的待遇;生命得到保障;生活享有自由及尊嚴。而身為自然人的最基本的保障,是他﹝她﹞必須擁有國籍,他﹝她﹞才能享有基本人權,得到公平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的機會。台灣在十年前,開始浮現出來自泰緬地區的無國籍華裔難民,企圖回國就學、就業,但在無正式身份得以回國的考量下,不得已以持用假護照、他人護照或偷渡的方式回到國內。雖有多人歷經數年爭取身份,企求能在國內合法生存,但十年來,除了部份學生的問題得到解決外,其餘在台的泰緬無國籍華裔難民們,如今仍在過著無保障、無尊嚴的不合理生活。泰緬地區所以有華裔難民,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無可推卸。華裔難民失去國籍五十年,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假裝不知情。要無國籍華裔難民持用護照依正常手續回國,未免矯情。回到國內,無法合法、合理的生存,政府不應虛情應付,不予解決。關心「人權」不能只是口號,「人權教育」必須在生活中落實才有意義。「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容刻意剝奪,也不容否認其更改國籍的權利。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原屬國是中華民國。因為戰亂落居泰緬邊區後,政府不能因難民們提不出證明文件便否定其為中國人的事實。難民回到國內,成為幽靈人口,政府不能知而不理,漠視難民生存權益。違反五十年前,我國在聯合國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贊同「人人均應享有國籍」之人權概念。在台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難民的基本人權及生存權,不是我們的包袱,是我們的責任。關懷他﹝她﹞們,眼淚和金錢是不夠的,只有擁有國籍,人才能擁有尊嚴的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角落裏。在關心人權,推動人權教育的同時,我們需要您的協助,申援他﹝她﹞們,爭取國籍。在歷經三年的孤軍奮鬥後,由於個人的能力有限,除對在台難民的困境無力及時解決外,對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生存權益亦有所牽掛。故企思尋求有意關懷華裔難民及關注無國籍華裔難民人權問題的朋友們,共同將「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正式組織起來,以有效推動華裔難民權益之爭取。若想對在台華裔難民的現況及其國籍問題有所瞭解,我的網址是www.trace.com.tw/~tbrsa。歡迎您上網察看。並將您的寶貴建議,以E MAIL:tbrsa@trace.com.tw或傳真 03-4962666 給我,我將刊載於網頁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待您的關注!並 祝鴻 圖 大 展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
人權
1998/02/27在台灣,人權的問題一直不明顯。以前被壓抑,如今被隱藏。感謝您!在「世界人權宣言」實施了五十週年之際,開始關心並支持國內人權概念的推行。「世界人權宣言」的標的,是為世上所有的人爭取公平、合理的待遇;生命得到保障;生活享有自由及尊嚴。而身為自然人的最基本的保障,是他﹝她﹞必須擁有國籍,他﹝她﹞才能享有基本人權,得到公平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的機會。台灣在十年前,開始浮現出來自泰緬地區的無國籍華裔難民,企圖回國就學、就業,但在無正式身份得以回國的考量下,不得已以持用假護照、他人護照或偷渡的方式回到國內。雖有多人歷經數年爭取身份,企求能在國內合法生存,但十年來,除了部份學生的問題得到解決外,其餘在台的泰緬無國籍華裔難民們,如今仍在過著無保障、無尊嚴的不合理生活。泰緬地區所以有華裔難民,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無可推卸。華裔難民失去國籍五十年,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假裝不知情。要無國籍華裔難民持用護照依正常手續回國,未免矯情。回到國內,無法合法、合理的生存,政府不應虛情應付,不予解決。關心「人權」不能只是口號,「人權教育」必須在生活中落實才有意義。「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容刻意剝奪,也不容否認其更改國籍的權利。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原屬國是中華民國。因為戰亂落居泰緬邊區後,政府不能因難民們提不出證明文件便否定其為中國人的事實。難民回到國內,成為幽靈人口,政府不能知而不理,漠視難民生存權益。違反五十年前,我國在聯合國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贊同「人人均應享有國籍」之人權概念。在台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難民的基本人權及生存權,不是我們的包袱,是我們的責任。關懷他﹝她﹞們,眼淚和金錢是不夠的,只有擁有國籍,人才能擁有尊嚴的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角落裏。在關心人權,推動人權教育的同時,我們需要您的協助,申援他﹝她﹞們,爭取國籍。在歷經三年的孤軍奮鬥後,由於個人的能力有限,除對在台難民的困境無力及時解決外,對泰緬地區華裔難民的生存權益亦有所牽掛。故企思尋求有意關懷華裔難民及關注無國籍華裔難民人權問題的朋友們,共同將「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正式組織起來,以有效推動華裔難民權益之爭取。若想對在台華裔難民的現況及其國籍問題有所瞭解,我的網址是www.trace.com.tw/~tbrsa。歡迎您上網察看。並將您的寶貴建議,以E MAIL:tbrsa@trace.com.tw或傳真 03-4962666 給我,我將刊載於網頁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待您的關注!並 祝鴻 圖 大 展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 真的對立嗎?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真的對立嗎?
兩週前,接獲『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主辦的「國家安全VS.基本人權」系列研討會的邀約通知。看到題目暨好笑又生氣。但想到自己人微言輕,見不得這種大場面。學做兩樣小菜哄哄老公孩子的胃還比較實際點。於是抱著干我底事的鴕鳥心態,拒絕參加!但天生賤命,「第一週」8月20日討論的「新聞自由與基本人權」結論如何我不知道(真的不想關心),卻在27日晚耿耿於懷,無法入眠。(反應真的有夠差)「新聞自由與基本人權」真的是對立的嗎?
兩週前,接獲『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主辦的「國家安全VS.基本人權」系列研討會的邀約通知。看到題目暨好笑又生氣。但想到自己人微言輕,見不得這種大場面。學做兩樣小菜哄哄老公孩子的胃還比較實際點。於是抱著干我底事的鴕鳥心態,拒絕參加!但天生賤命,「第一週」8月20日討論的「新聞自由與基本人權」結論如何我不知道(真的不想關心),卻在27日晚耿耿於懷,無法入眠。(反應真的有夠差)「新聞自由與基本人權」真的是對立的嗎?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歷史紀錄)
本月十九日接獲鈞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0四五號刑事傳票,謂:「告訴人劉曉華偕廖慶英等三十五人均攜帶教育部公文到庭。」﹝查被點名學生僅三十三人,另宋世華非以學生身份入台。﹞經緊急通知點名學生,有謂:「教育部公文於入學時由學校收回,今因轉讀它校或已畢業,能否申請證明尚不清楚。」泰北學生申請來台之同意書及入學分發書,僑委會暨教育部素有存檔。本會因未向內政部登記成立正式社團,無權以公文要求兩單位開具正式證明。故懇請鈞院逕函僑委會或教育部調卷。檢附學生入學年別及原始分發校名,請查核。敬 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孟檢察官玉梅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本月十九日接獲鈞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0四五號刑事傳票,謂:「告訴人劉曉華偕廖慶英等三十五人均攜帶教育部公文到庭。」﹝查被點名學生僅三十三人,另宋世華非以學生身份入台。﹞經緊急通知點名學生,有謂:「教育部公文於入學時由學校收回,今因轉讀它校或已畢業,能否申請證明尚不清楚。」泰北學生申請來台之同意書及入學分發書,僑委會暨教育部素有存檔。本會因未向內政部登記成立正式社團,無權以公文要求兩單位開具正式證明。故懇請鈞院逕函僑委會或教育部調卷。檢附學生入學年別及原始分發校名,請查核。敬 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孟檢察官玉梅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冷眼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制與功能
2000/01/14 我不是專工於人權意識的專家或學者,但我ㄔ于於人權工作的道路上,五年了,成績是-渾身的傷口。來自泰緬地區的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台爭取國籍的案子,曾經被媒體廣泛報導、曾經在立法院被多次提出質詢、也曾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有過多次的討論與協商,甚至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爭取到解決問題的法條。以為從此依法有據了,但事實呢?難民們目前又回到必須提出國籍證明、無國籍證明的困擾當中。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國共戰亂中,因流亡到他國而失去國籍,四十年後回到祖國,卻面臨提不出國籍證明的困境,而成為流徙國內的無國籍人民。因無國籍而喪失的生活、生存權益亦一直得不到社會的關懷與政府的支持。事實上,五年來,我從來沒有自大到以為可以憑一己之力幫助華裔難民爭取到國籍。我尋求過所有從事人權工作的團體,請求給予協助。答案總是『無能為力』。我在一零七位立法委員在〈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慶祝活動時簽署要落實台灣的人權教育後,發函請求正視無國籍人的人權問題,回應是【零】;我不斷撰文指出無國籍人的生活、生存權益遭嚴重剝奪,無法在台享受公平、合理的生活,是惡質的漠視人權行為。表示同情的人有,就人權部分提供聲援的人“無”。五年中,我清楚的感受到台灣政府及社會對人權概念的欠缺。白色恐怖的結束;二二八事件的平反,台灣人民已經滿足於這樣的進步。婦女人權、兒童人權、勞工人權、殘障者生活機能的改善則尚待一群有心人藉各種平和的、激烈的手段要求慢慢改善。這樣的努力是台灣人民在人權意識上成功的覺醒。但如何期待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國家安全的理由下,能真正的發揮保護人民,讓人民能公平的享受最基本的人權待遇的功能,我的心其實是涼涼的。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五條中明白宣示:「擁有國籍」是一個人的基本人權。除此之外,因失去國籍,所同時喪失的他項基本人權,在台灣地區所顯現的現象則有:一、 無國籍人因無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無法申請工作證,因此失去工作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並在非法的、不安定的工作環境中忍受不合理的待遇及薪資,無健、勞保保障其生命安全;無勞基法維護其不受剝削;且無處申訴。二、 基於如上的相同理由,無國籍人無法享受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及〈第26條〉: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包括無國籍人在台所生之無國籍兒童在內〕。三、 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泰緬地區及流亡印度但意識上認同中華民國政府的華裔或藏民同胞被要求持用其並未取得之他國護照回國。是迫其做偽並誘使違法之要求。而目前這些被迫、被誘持用偽、變造護照回國的難民朋友則正受到司法的裁判,並且必須面對可能的刑責及處罰。四、 無國籍人沒有存款或置產的權利;也沒有接受遺、贈產的資格。〈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更沒有在受外力加害受傷後,要求賠償的權利,如工作傷害、如車禍。五、 無國籍人沒有參與公職服務的機會,更沒有自由參加選舉或被選舉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六、 無國籍人沒有合法要求集會結社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沒有加入公會等福利團體尋求保護的資格。七、 無國籍人無權要求法律上的公平待遇〈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在非法入境、非法工作、不自由的買賣婚姻關係中,不但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公平保障,且因其無國籍的身份,為管制其行動,在刑罰處分完畢後再處以無限期拘留之不公平待遇。此種無關死刑、無期徒刑之宣告所行為之無限期拘留,正是嚴重違反人權的極惡劣作為。八、 對於享受社會保障、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對無國籍人來說,則不啻是天方夜譚。〈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九、 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精神建立在人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人人有免於匱乏的自由。無國籍人顯然是沒有這樣的福份的。而當年的國家認同如今卻成了最大的反諷。你追隨的政府似乎不那麼愛你,不如你期望般的那麼在乎你。更沒有依你需要的保護你。如今華裔無國籍人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定位是外國人,而國籍法中提供的國籍認定依據呢?早被當成了古董,束之高閣不用了!在人權意識號稱已經抬頭的台灣,華裔無國籍人要如何才能活得不恐懼?要如何才能活得有尊嚴?除了以上明顯違反人權的作為有待檢討之外,華裔人種的風俗、生活習性及人情觀念在失去國籍後亦受到嚴重的戕殤。如海外無國籍華人不得回國;回國了的無國籍華人不得出境,父母子女因此被迫分隔兩地,節慶不得團圓;婚喪喜慶不得親臨;生老病死不得隨侍。寫寫不過二十餘字,卻可能是當事人的至傷至痛。即令在國際上尚未被法治化為人權問題。那樣的情何以堪卻是任誰也逃不掉的錐心痛楚。台灣的人權問題在哪裡?在人與人的冷漠以對!在人與人的互不尊重!在權與勢的相互爭逐!在名與利的表象掛帥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會不會成為第二個不具監督功能的監察院的化身?還是一件不堪入目的國王的新衣?在期盼【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美麗的法治化以前;在為台灣的婦女人權、兒童人權打上不及格的分數後,大家何不先來急救台灣的人權傷口?從急救的過程中認清人權的本質;學習關懷、尊重他人生而平等的精神。【國家人權委員會】自然形成超黨超權的形制。不受入憲時間的限制;不為定位的層級而爭執;不在法條的框框裏打轉。我也不要再聽國家的副元首四年前高唱「讓全世界的中國人,都要活得有尊嚴」,四年後提出「我們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改善台灣的人權問題。」而我,卻依然獨自默默舔舐搞不清是誰留下的傷口?不知何時才能痊癒?
反 對 刑 求
事實的真相可能會被扭曲 因為刑求人的尊嚴遭到踐踏 因為刑求彼此的不信任造成對立 因為刑求偽善與偽惡的面具無以摘下 因為刑求因此事實的真相被扭曲人戴著保護自己的面具再也難以看見本性以惡制惡 以暴制暴人在對立的情緒中尋找生存的縫隙事實的真相因此被扭曲我們因此呼籲解決問題的能力 來自智慧 而非暴力讓人在公平對待的機會下 還原事實 不要委屈刑求 是藉口執法而變本加厲的犯下更大的錯誤我們不會天真的要求縱容罪犯但我們不要看不見事實真相的委屈 那不是成就我們要求執法者不是惡的執行人踐踏著 彼此的尊嚴 戕害了人與人之間正常的關係小華2001/7/5凌晨寫於埔心
訂閱:
文章 (Atom)